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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AA制,单方大额消费谁买单?

日期:2026-02-11 12:37 来源:区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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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男与李女在朋友聚会上一见钟情,相识三月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作为思想前卫的新时代青年,二人婚前明确约定:婚后花销遵循AA制,超过5000元的大额支出需共同商讨。

2026年1月,李女在直播中看中一款售价1万元的沙发,未与王男沟通便下单,并预付了5000元定金。沙发到货后,李女提出让王男支付尾款,却遭王男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夫妻二人协商无果,尾款迟迟未能支付,商家无奈之下向某调委会提交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面对调解员,王男难掩不满,提出婚前协议已经说好超过5000元的支出需要两人商量,李女却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购买了1万元的沙发,其行为已违反约定,自己拒绝支付有理有据;李女则认为沙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合理支出,两人都能使用,一人付一半很公平。

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采用“情法交融”的调解思路:一方面,从维系夫妻感情角度出发,强调婚姻的本质是包容理解,事先的坦诚沟通比独自决断更能避免家庭矛盾的发生,在两人有约在先的情况下,李女没和王男商量就购买沙发的行为确实忽视了丈夫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调解员向李女释明,婚前协议中关于大额支出的约定具有内部约束力,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应遵守协商义务,商量好后再作决定。李女听后主动向王男表达了歉意。

随后,调解员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向王男说明,夫妻一方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作出的行为,比如购买生活必需品、孩子教育托管、家人看病买药等,无需征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添置一些符合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家具也在此范围之内。虽然王男与李女之间有婚前协议,但婚前协议只约束王男和李女两人,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同意,商家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支付尾款。

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王男最终同意与妻子共同承担责任。当日,王男通过转账方式向商家支付了5000元尾款,这场因沙发引发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例点评

从婚姻经营来看,纠纷根源在于缺乏事前沟通。AA制的核心是“公平约定”而非“情感割裂”,婚前约定大额支出需协商,是为了减少矛盾而非推诿责任。李女忽视丈夫知情权、王男初期态度强硬,均违背了夫妻相处的包容原则。

AA制婚姻可以约定财产规则,但不能免除婚姻的责任与温度。法律划定了权利义务的底线,而沟通、尊重与包容,才是化解分歧、守护婚姻的关键。唯有将规则意识与情感关怀相结合,才能让婚姻既保持独立公平,又不失温暖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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