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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门锁新焦点 巧解心结护和睦

日期:2026-06-03 11:59 来源:区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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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是同一楼层对门邻居,同住多年相安无事。2026年2月,刘某发现王某家安装了一款带有24小时感应监控、人脸识别及存储功能的智能门锁,且摄像范围完全覆盖自家入户门。刘某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王某拆除该门锁;王某则称安装智能门锁是为了保障自家安全,属于合法权利行使,不同意拆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邻里纠纷正式升级。刘某作为申请人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

一、梳理案情,精准锁定争议焦点

调解初期,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一对一沟通,避免双方正面争执激化矛盾,逐一向两人核实案情细节、倾听核心诉求。经梳理确认,双方对“王某安装带录像功能智能门锁”这一事实无异议,核心争议焦点清晰明确:该门锁24小时不间断录像,且摄像范围完全覆盖刘某入户门及门口公共区域边缘,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刘某隐私权的侵犯。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表明调解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随后组织双方首次面谈,明确调解流程,为后续调解做好铺垫。

二、释法明理,结合案例打破僵局

结合本案实际,调解员向双方逐一条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精准明确权利行使边界。调解员针对王某“装智能门锁是自身权利”的主张,解读《民法典》隐私权相关规定,明确入户门区域属于刘某私密空间,王某门锁24小时录像且覆盖该区域,超出合理安全范围,侵犯了刘某隐私权。同时结合同类法院典型案例对照释法,经多次沟通,王某认可侵权,同意关闭录像功能。但刘某随即提出顾虑,担心王某仍会再次开启智能门锁录像功能,导致纠纷反复发生,因此坚持要求王某彻底更换为无任何摄像功能的机械门锁;王某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安装无侵权隐患的智能门锁是自身合法权益,机械门锁使用不便且安全性不足,不同意更换为机械门锁,双方再次陷入僵持。

见状,调解员再次单独与刘某沟通,调解员单独和刘某沟通,明确王某过错是门锁录像侵权,并非不能安装智能门锁;只要更换无录像、不涉及刘某私密区域的门锁,王某有权安装。同时告知调解方案将加入监督条款,打消其顾虑,刘某最终同意不再要求更换机械门锁。

三、靶向协商,促成和解不留隐患

结合双方诉求与核心顾虑,调委会制定了针对性调解方案,明确两点核心内容:一是王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关闭智能门锁录像功能;二是补充监督条款,约定智能门锁录像功能关闭后,调解员到场查验,确认门锁录像功能关闭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后,调解协议正式生效。该方案既保障了王某的居家安全需求,又彻底消除了刘某的后续顾虑,得到双方一致认可。随后,组织双方逐条核对调解协议细节,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和责任,双方签字确认后,纠纷达成初步和解。

调解结果

握手言和,邻里关系重归和睦

调解协议签订后,王某严格按照约定关闭了智能门锁录像功能,确保门锁无任何监控、录像及存储功能。刘某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确认,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双方主动握手言和,原本紧张的邻里关系重归和睦,这起因智能门锁引发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点评

这起智能门锁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在当下极具代表性。这类设备在便利安全的同时,易因越界使用引发邻里矛盾,关键是平衡自身防护权与他人隐私权。本案中王某装门锁自保合法,但录像越界构成侵权;刘某要求强制更换机械门锁的诉求也不合理。邻里使用智能设备应互谅互让,不越界、不侵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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