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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22 12:14 来源:区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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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李系某货运公司运输工人,2026年1月某日晚下班打卡后,驾驶电动车返回员工宿舍换衣服,短暂逗留几分钟后驾车返回家中,途中与另一车辆相撞,造成胳膊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共计产生医疗费用5万元,对方车辆已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但仍有部分费用未得到补偿。
因后续需休养治疗、较长时间无法工作,小李以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为由,主张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小李返回宿舍,下班流程已经完成,从宿舍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拒绝赔付。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小李向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辖区调委会受理申请后,指派擅长劳动争议调处的调解员承办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调解员通过全面核查事故经过、小李伤情材料及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本案工伤认定的核心为“三合理一责任”原则,即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行经合理路线,且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案件事实,本案关键争议点在于:小李从宿舍返回家中的路线,是否属于下班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小李虽打卡后回到宿舍,但仅作短暂停留换衣,随即驾车回家,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要求,依法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双方既有法律认知分歧,也有过往沟通不畅、互不信任的因素。调解员采取分步疏导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小李,结合案件事实与同类案例释法析理,并安抚其激动情绪,劝导其理性沟通;对公司方,结合其此前消极回避的处理态度,直接援引相关法条与司法判例,依据客观事实厘清双方权责,明确告知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调解员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公司认识到自身在法律与事实上的不利处境,认可了调解员的分析意见与调解方案,自愿接受协商内容。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约定:1.货运公司全额承担小李本次工伤医疗费;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后续工伤复查、康复等相关费用,公司凭正规票据据实承担;4.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明确待遇标准、支付时间及履行方式,本次工伤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六条:《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案例点评
本案作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清晰展现了“三合理一责任”的法律适用逻辑,通过依法调解、理性协商,有效厘清双方权责分歧,妥善化解劳资矛盾,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高效、便民、柔性化解劳资纠纷的独特优势。
本案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了有益参考:劳动者应了解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依法履职,以平等沟通化解分歧,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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