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门头沟区法治政府建设 > 以案释法
日期:2026-01-16 12:46 来源:区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字号: 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小长假结束返家的刘先生发现家中遭遇入室盗窃,价值2万元的金银首饰被盗。
刘先生立即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破,仅追回1万元损失。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主张失窃系刑事案件,自身无责。双方争执不下,共同向辖区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申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承办此案。调解员秉持“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情理兼顾”的原则,逐步推进调解工作。
1.背靠背调查,锁定核心证据
调解员分别约谈双方,核实案件细节。
物业公司坚称“刑事案件与己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刘先生提出,自己每年都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写明物业负有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的义务,但是报警之后物业不仅没有提供监控回放,他还发现小区安防设施存在明显瑕疵,比如单元门口无监控覆盖、门禁损坏等,刘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照片。
2.分层释法,击破责任抗辩
调解员针对物业公司的抗辩,展开法理剖析。其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护管理义务,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和约定职责;其二,监控设备无法回看、关键区域无监控、安防设施破损,均证明物业公司未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失窃风险增加存在关联性;其三,虽然入室盗窃的直接侵权人是盗窃者,但是物业在安保义务履行不到位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刑事案件不免除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通过“法条拆解+事实对照”的方式,物业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存在履职瑕疵,态度从强硬拒绝转变为愿意协商赔偿。
3.情理兼顾,促成和解协议
调解员随即与刘先生沟通,从情理角度分析:刘先生对家中贵重财物负有直接保管责任,而物业的安保义务通常限于“合理范围”内,即物业公司只需采取一般预防措施,而非确保绝对安全。结合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先生2000元;刘先生不再就此事向物业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争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当家中被盗,我们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案件并找到犯罪嫌疑人,而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人职责,降低业主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如果物业能够定期巡逻、门禁监控等安防措施相对完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那么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业主被盗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本案中盗窃案件发生时小区监控设备无法回看、关键区域无监控、安防设施破损,这些都为不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对于不法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物业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业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与物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