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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2-06-18

成文日期:2012-06-18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2〕33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2-06-18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政发〔2012〕33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门头沟区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12-06-18 17:22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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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门政征字〔2012〕3号)文件精神,门头沟区北至九龙路、东至城子大街、南至山脚、西至圈门地区的房屋已列入此次征收范围。该项目征收奖励期为6月1日至6月30日。在广大居民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前期工作顺利,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借机抢建、违建、私搭乱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征收秩序。针对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4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发布前,相关部门已经查处、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认定为被征收房屋;

二、由区相关执法部门组织,对侵街占巷的违法建设一律进行查处,并制发《违法建设通知单》;凡被下发了《违法建设通知单》的房屋,一律不予认定为被征收房屋;

三、凡在已拆除空地上又搭建的违章建筑(含以前公共通道上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认定为被征收房屋;

四、4月26日暂停公告后新建、扩建、改建、和违建、抢建建筑,一律不予认定为被征收房屋;

五、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新建、扩建、改建、和违建、抢建建筑,一律不予认定为被征收房屋。

特此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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