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门斋堂镇限拆公告字﹝2023﹞0001号
当事人:杨勇
案 由:违法建设
2022年11月1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上级领导通知,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新兴村西北口伍佰米处落叶沟搭建集装箱贰处存在违法建设问题,遂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杨勇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新兴村西北口伍佰米处落叶沟搭建集装箱贰处构造物,贰处并列相接摆放集装箱均长6米、宽3米、面积36平方米,钢结构。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复函等证据佐证。经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该处构造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镇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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