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汉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生栋与你公司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1426号),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1426号-1、第1426号-2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1426号-1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中汉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生栋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期间工资四万三千四百四十八元二角八分;二、中汉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马生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驳回马生栋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1426号-2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马生栋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中汉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中汉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马生栋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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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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