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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日期:2026-10-20 14:46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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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人社劳监加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川百万(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力伟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7号院2号楼5层02号

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人社劳监罚字〔2026〕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就行政决定的履行方式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自2026年7月2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标准,对你单位加处罚款。请你单位自行到在北京的开户银行缴纳罚款的本金及加处的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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