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参与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负责制定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本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本区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八)负责本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审核并组织验收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迁(复)建工程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修建和拆除工程,协助文物考古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对划定的地下文物填藏区实施管理。
(九)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十)指导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协助区委宣传部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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