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1010900NY-XK-0004 |
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办理主体 | 门头沟区农业局(法定) |
受理条件(办理材料) | 申请人应出具材料列表: 分为有四种情况: 1、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兽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商予核准的名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正负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人员情况; 2、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屠宰线工艺流程图;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工商予核准的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人员情况。 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工商予核准的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人员情况。 4、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工商予核准的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人员情况。 |
法定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门头沟区办事服务大厅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审计局二层)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69847510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69843135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