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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日期:2024-01-31 09:17 来源:区城市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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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监督实施本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

(二)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和检查评价;承担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承担本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本区网格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和网格化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运行保障的监测工作。

(四)承担本区城市容貌管理责任;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负责区管城市道路路牌的设置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本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垃圾渣土消纳和消纳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区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的行业管理;负责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统筹本区能源日常运行工作,承担煤、电、油、气等能源的日常运行监测、调度、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热电气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

(八)负责本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协调,以及区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经营性停车设施和自行车设施的行业管理;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区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的责任;推进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效衔接机制,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

(九)负责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十)按照区政府工作部门、属地镇街(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承担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燃气、供热、电力、电源点、煤炭、区管道路、桥梁、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或管理责任;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方面的行业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管;承担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扫雪铲冰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本区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的统筹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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