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本区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区财力的建议。
(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区的贷款业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承担本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本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区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本区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我区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七)组织拟订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负责承办和监督本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负责管理本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工作。
(十一)研究建立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二)依法负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将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与一般预算并列,逐步实现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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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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