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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日期:2024-01-31 14:21 来源: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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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区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区政府授权的集体企业。

(三)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监管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和所授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改制、破产、退出经营后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管理责任。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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