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31 10:07 来源: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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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推进依法治教,贯彻落实北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拟订本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教育工作。统一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负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贯彻落实各级各类教育相关标准体系。负责本区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本区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责教育系统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
(四)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国家举办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项目的设置、变更和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
(六)贯彻执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办学标准。组织、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负责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物资的配置。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招生考试改革工作,执行北京市招生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政策,研究拟订本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八)管理、指导本区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工作。
(九)指导本区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指导和保障工作。
(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工作,落实有关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对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均衡发展状况实施督导检查。
(十一)负责本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的监测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对中等及以下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其他教育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督导评估。指导区属有关单位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教育政策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发布督导报告。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本区教育系统人事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主管本区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统筹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负责基础教育教师师德师风工作。负责本区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管理本区教育类社会团体。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教育经费筹措、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负责统筹管理本区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教育经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国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本区教育国有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及标准。
(十四)规划、指导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后勤和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等工作。
(十五)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国际合作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区国际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相关工作。负责本区汉语国际教育工作。管理本区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以及来本区教育系统学习、工作的境外人员。
(十六)规划、指导本区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负责本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贯彻执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本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以区教委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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