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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据上述规定,被吊销主体的经营资格已丧失,应当到企业所属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要求情况请您详询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您可拨打11616611咨询或登录我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点击“办事服务-便民服务-登记注册-告知单”模块,通过“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告知单查询办事指南及所属登记机关咨询电话。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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