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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 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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