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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书》,需要携带材料如下: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除《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书》外,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登记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登记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登记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登记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判决离婚的,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及已生效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及加盖民政部门证明与备案一致用章的离婚协议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除《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书》外,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由本人签署提交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登记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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