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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4年换证时,已将《革命伤残人员证》更改为《残疾军人证》,更改原因当时已专门发文(优安函〔2005〕32号)作了说明。
  一是取消“革命”二字,使名称更符合时代特点和法言法语的要求。
  二是将“伤残”改为“残疾”,主要是为了与《国防法》保持一致,《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给予特别保障。”
  另外,军人致残既包括因伤致残,也包括因病致残,使用“伤残”无法涵盖病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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