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详情】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详情】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详情】
一是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企业创新合作,在居住区内采用“统建统管”方式建设公共充电桩;充分运用居住区周边边角空地,按照“统一选址原则、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推进“统建统服”充电站建设;二是结合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力增容改造,按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三是指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建立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到2025年不少于2.78万个。 【详情】
积极建设“全覆盖、有特色”的农村充电网络。一是将农村地区居民个人私桩和不高于160kVA的公共充电站接电纳入电力“三零”服务范畴,在宅基地房前屋后建设充电桩,不再收取车位使用权证明,精简报装流程。二是支持在农村地区配建集中充电基础设施或符合农村特点的充电插座,鼓励委托专业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实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村村全通达”。 【详情】
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等要求,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对于自用桩,申请方会同电力公司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由电源点到电表的接电施工工作,申请方负责开展由电表到充电桩的工程施工工作。对于公用充电桩,申请方按照确认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充电桩工程施工。申请方组织施工单位、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共同完成工程验收,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后,电力公司完成装表接电。 【详情】
一是居住区充电桩施工建设安装施工使用的综合计量箱、配电箱、小型断路器、电缆等物料以及电缆路径、连接方式等须符合配电网相关标准规范。二是居住区充电桩建设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三是申请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详情】
通过“网上国网”APP或属地供电公司营业厅提交报装申请并提交材料。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购车意向书(购买新车时4S店提供)或购车发票(购买新车时4S店提供或购买二手车时二手车交易大厅提供)或车辆行驶证;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文件等。经申请方、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等配合单位对现场用电条件、施工可行性进行勘查,满足充电桩用电报装申请的,按照电力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组织后续安装工作。 【详情】
带有“供电”、“电力”等字样电缆,供电井盖有圆有方,通常由2~3块井盖并排组合,归电力公司所属。发现问题,您可以拨打热线电话:95598 联系维修人员。 【详情】
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北京市五环内禁放,五环外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进行禁放、限放和可燃放的区域设置,具体情况可查询各区政府的相关公告。此外,在限放区域只有在《规定》要求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其它时间不可以燃放。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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