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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 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市城市管理、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强化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销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非机动车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管理规定;明确快递、外卖、互联网租赁等行业车辆管理制度。修订工作正按照立法程序开展。法规修订案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为准。 【详情】

  • 目前,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后确定各方事故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事故当事人,具有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的义务。 【详情】

  • 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理非现场转现场处理执法站具体位置请点击jtgl.beijing.gov.cn/jgj/11/查询。不满意投诉渠道:010-12123。 【详情】

  • 车辆所有人收到北京交警发送的违法提示短信后,违法行为人需于三十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前往违法发生地交通违法接待办理场所(点击jtgl.beijing.gov.cn/jgj/11/查询)接受处理。 【详情】

  • 接线安装、更换电动自行车前灯导致亮度、线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驾驶拼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车辆,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再次发现将依法扣留车辆,按“驾驶拼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详情】

  • 电动自行车加装尾箱可能违反以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是《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详情】

  • 免费发放。 【详情】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双方到场并交验车辆,提交登记申请表、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或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书原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详情】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申请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办的,申请时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材料齐全的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注销登记。 【详情】

  •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因此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产品目录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查询服务—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结果公示或在“自行车与电动车”微信公众号—目录查询—现存目录查询—新版目录图文信息中查询。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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