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9646XY
法定代表人:谢少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人社劳监罚字〔2022〕6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2】30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2】30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18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